后勤管理处

淮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5-06

淮阴师范学院文 件
淮师办〔2021〕50 号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
                                                           2021 年 1 月 18 日
  附件
淮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 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证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 36 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 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 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 号)、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和政府“放 管服”改革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是指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 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 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 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 预付款项、存货等)和非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 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
然资源资产等)。 其中,固定资产是指单台件价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 值在 1500 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 物质形态的资产;以及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大批同类资产,如图书、家具等。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六类:土地及土 地上的附着物;教学及实验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 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 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内部控制 相关要求,构建符合学校运行特点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律、全生命周期的资 产管理体系,完善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落实制度,制定各类资产管理事项 的实施流程,强化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职能,合理设置资产管理岗位,安排 专人负责资产管理,有效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原则是: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 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 理相结合。总体要求是管控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总体目标是保障 履职、配置科学、使用有效、处置规范、监督到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权责结合、责任到人”的体制,实行学校、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三级 管理模式。 学校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是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 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学校 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并就其结果和建议报学 校学校常委会或者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加强国有资产绩效考核等管理体系建设,组织考核评价学校各 归口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与使用效益、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 增值等工作;
    (四)根据国家、省市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组织布置学校 国有资产清查、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
    (五)接受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 产管理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 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 员会的日常机构,负责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其主要职责 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 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网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 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以及年度资产 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五)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审批权限,牵头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手续。
    (六)负责全校土地、办公用房、公有产权住房、室内外构筑物的产 权管理,按学校要求,统筹协调使用权管理。
    (七)协调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各 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对全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国有 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考核。
    (八)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 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专业管理和监督,完成相关数据统计报告。各归口 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校誉、校徽的管理与 保护;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的管理。
    (二)财务处是全校资产总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流动资产及 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核算、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负责审核各归口管理部门编制的年度资产配置预算;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 本经营预算和国有资本收益的缴纳工作。定期报告学校出租出借、对外投 资的资产状况和收益收缴等重大事项;及时专项报告对外投资重大损失、 长期无收益等情况。组织学校所属企业做好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设备实施 管理;配合财务处做好教学、科研实验室、一般设备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全校仪器设备、一般设备的采购,并牵头组织验收;做 好教学、科研设备以及一般设备的资产明细账目管理、报损报废处置等工 作;牵头负责实验室用房使用管理和实验室建设,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 政办公等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后勤服务保障用房、水电、生活服务设施、绿 化的日常管理,牵头做好相关设施的处置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资产(如:图书、期刊资料、音像及电 子资料等)的登记、验收、管理;负责图书类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 责图书类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等。
   (六)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 形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做好科研项目及平台的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七)教务处牵头负责教学用房的使用管理。
   (八)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设备与软件的配置与管理。
   (九)保卫处负责消防、监控设施及其联动设备的日常管理。
   (十)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 的管理。
   (十一)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审计。
    第九条 资产使用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实物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 学院、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实物数量管理和流 向管理;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盘点,确保帐实相符;主动接受资产 归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参与本单位资产交付验收、负责登 录相关资产信息、组织本单位资产报废(损)申请的发起;负责本单位国 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要选拔业务精湛、责任心强的 人员充实到资产管理队伍,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专(兼) 职资产管理员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直接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调整时,须 报国资办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管理工作的交接手续,交接时要进行 账账、账实的清点,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 专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运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及时了 解和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变动信息。
    (二)在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以及日 常维保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帐、物的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在资 产登记状况发生变化时负责及时办理校内调拨手续,修改资产的存放地和 保管使用人,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做到帐、物、人准 确一致。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 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五)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和 盘点工作。
    (六)负责本部门离岗人员资产清理、转移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实际保管使用人是指专门负责保管和使用学校相应国 有资产的在职教职工,其主要资产保管责任是:
    (一)掌握并执行资产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确保所保管使用的资产完 整与安全。
    (二)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与工作流程,充分合理地使用、妥善保管资产,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 保证帐、物、保管使用人的一致。
    (四)认真做好保管资产的维护保养,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出现故障时及时办理维修申请。
    (五)对所保管使用的资产发生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负直 接责任,必须配合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 省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 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要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 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 资产配置的。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预算及购置实行归口管理、分类申报。
    (一)使用单位申报资产配置计划,各归口管理单位根据上年预算情 况及政策调整因素,结合现有资产存量和总量、使用状况和实际需求,做 好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调研、论证工作,并与财务处协商年度预计安 排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经费额度,在预算控制额度内,组织完成年度新增 资产配置预算审核工作。
    (二)财务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拟订下一 年度资产增量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经费来源,经学校审 批后纳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教育厅审核。符合《江苏省省级新购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仪器设备购置, 按其规定执行。
    (三)学校根据经批复的预算办理资产购置。
    (四)学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遇到无法遇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 的,须按预算编制程序办理报批。 专项经费购置资产,按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江 苏省省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范围的 仪器设备购置,按其规定执行。资本性购置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财政拨款 项目,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无偿接受调入或以捐赠形成获得的资产属国有资产, 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作价入账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新增资产配置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及时组织验收,验 收合格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资产进行统一编 号,并明确资产的实际保管使用人;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实 的一致性。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 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 做好该部分资产的领用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 决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 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建立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 况进行清查盘点。各资产使用单位在全校资产总帐的基础上,应建立、完 善资产二级帐,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规范各项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 流失。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 进行抵押、质押、担保等;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 资产自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指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领用 使用、维护保管、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共享共用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购置。学校按照经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办理资产购 置事项,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申 购、审批、招标、合同订立、验收、付款等控制流程购置资产,不超标准、 超预算购置。
    第二十四条 资产登记。对通过购置、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 方式获得的资产,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 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资产实物明细登记, 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财务处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资产领用使用。学校的资产实物明细账、各资产使用单 位的资产二级帐必须全面动态反映全校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资产的领用使用 情况。各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资产使用保管责任系统,逐级落实 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资产使用变更。资产使用保管责任人因岗位调动、离校、 离岗、离职、退休的,必须办结资产移交手续。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及 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维护、变更,并报归口管理部门、国资 办调整资产明细账。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资产移交情况办理后续手续。 新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做好初步查 验工作、工程建设部门根据查验意见做好整改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根据学校要求,与使用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工程保修期满后,国有资 产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办理相关管理权、使用权移交手续,归口管理部门 和使用部门查验合格后签字接收。工程建设部门在新增建设工程移交后, 及时将工程资料编制成册送交综合档案室归档,同时将竣工图等必要材料 移交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盘点。学校按年度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的处理,按规定程序和权 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置。学校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江苏省省 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苏教财〔2020〕6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资产共享共用。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创新工作方法, 按照公平、节俭、高效的原则,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平台,提高资产利用效 率。
第二节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 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履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学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 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学校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 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申报。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 部门),制定出租、出借实施方案,向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申报。已出 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 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批。相应的审批权限如下: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 万元)的;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 出借房屋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下(不含 1000 平方米)的;不改变国 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的,学 校会议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主管部门备案。
    2.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房屋)的,单项或批量资产价值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拟出租、出借房屋的,单项或批量出租、出借的房屋建筑 面积在 1000 平方米及以上的。经学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示后,报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事项的,应提交如下材料报批,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 确性负责:
    (一)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二)拟出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实施方案;拟出借国有资产 实施方案。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 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
    (四)资产权属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
    (五)拟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近年出租或出借合同。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必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招标并签 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年。 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 由学校自行进行以其他方式出租,并将结果报教育厅备案。通过非公开方 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 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 行评估。 资产出租出借信息应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 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按省教育厅有关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学校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 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 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合作方须委托 经省财政厅确认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确定,校区合作使用期 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校舍的,必须与 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节 资产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 确保履行职责,完成事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业务 拓展需要,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的 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 学生学费、住宿费以及贷款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 债券等投资。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 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项或批量价值 在 300 万元以下的(不含 300 万元),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 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 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应聘请经省财政厅确认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对外投 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需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学校财务部门等,归口审核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牵头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组织和协调学校 财务、资产经营、企业运营、后勤服务、科技开发等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学校对外投资事项登记备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所属企业重大事项 管理等业务。学校财务部门负责学校所属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会计决算报 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及报表编制、国有企业经济效 益月度快报等业务。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及控股企业或实体 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 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新增建设工程移交完毕后,国有资产管理办 公室根据学校意见,及时向政府职能部门申办新增房屋、设施的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报告,并向省财政厅申 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向省政府报告。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 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批准 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 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 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货币 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和使用 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 占用和使用权、股权,并取得处置收益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占 用和使用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使 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理并注销产权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国有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 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 业以及扶贫、赈灾等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 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 失进行核销确认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单位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 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需要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处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 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 务。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 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 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在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 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并于审批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 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一)学校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以外的各类通用资产和 专项资产的处置;
    (二)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低于 100 万元 (不含 100 万元)的,由学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在法律法规、财 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审批和核销。
   (三)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以下(不含 300 万元)的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以下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 中介机构鉴证、集体决策、公示等程序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正式行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一)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分类损失和资金挂账在 100 万元及 以上、低于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的,由高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 见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核销,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 和资金挂账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由高校根据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提出处 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二)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的处置;
    (三)学校对外投资账面余额的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300 万元及以上的 处置;
    (四)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 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学校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资产及跨 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审批权限内的资产处置程序是:使用部门通过“江 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并提交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资 产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并组织技术鉴定、国资办复审、组织评估鉴定,学校 会议审核并公示后行文批复、使用部门移交待处置资产、国资办牵头按有 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上缴变价收入、产权登记变更、申请系统核销、立 卷归档,报省教育厅备案。 超出学校审批权限范围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在履行校内审核程序并 公示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是学校调整相关国有资产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四十八条 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 关材料:
    1.拟处置资产分类汇总表,包括资产编号、名称、数量、单位、规格、 金额、购置日期等基本情况明细表(可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生成)。
    2.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 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使用部门配合资产归 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 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 的专项说明。
    3.申请盘亏、报损的资产,由相关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损失情况说明以 及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 单位内部的公示材料、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由学校归口资产管理 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第四十九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在资产移交前,除另有规定外, 原占有、使用单位对相关资产的安全完整负保管责任。
    第五十条 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国资办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财 务、审计、纪检、招标办等部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 开招标、协议转让、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处置过程中变卖所得的收入,及因毁损、丢失或被盗而报损追究的责 任赔偿金,均须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七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以 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 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 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 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 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 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 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 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规 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 用,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同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省 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学校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 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可全部留归学校。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五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国有单位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或所属国有企业之间的同类资产合并、划转、 置换和转让;
    (三)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 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主管部门 和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学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 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 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相关部门应如实提供向评估 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 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授权省属高校审批事项的国有资产评估,由学校负责备案,学校在备 案 10 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提交省财政厅集中报备。
    第五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在省财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自身需 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 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 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九章 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 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作出报告。
    第五十八条 学校报送的资产报表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 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文字说明。
    第五十九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 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全校资产的现状以 及配置、占用、使用、处置、收益进行动态专项管理,资产管理职能部门 及相关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统一录入“江苏省省属高校国 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国有资产信息化水平。
第十章 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利用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 务报告、财产清查盘点、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 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的方式方法,科学考核本单位国有资产 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提高财政 资金安排使用的物化率和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有效性;要逐步建 立校内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 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 部控制制度、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
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 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 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 剂的。
    第六十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 大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淮阴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淮师办〔2017〕15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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