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淮阴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5-06

淮阴师范学院文 件
淮师办〔2021〕22 号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

                     2021 年 1 月 18 日

   附件

淮阴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产业管理工作,确保我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所属企业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42 号)、《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江苏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 号)、《江苏省属高校组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办法》(苏教科发[2006]2 号) 、《江苏省省级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的宗旨是:以社会效益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实现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我校经营性资产,是指经学校界定在不影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能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资源。

   第四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分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和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以及投资所形成的权益;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可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和墙体等适用于经营的场所及实物资产;学校标识和图形、学校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图形等学校标识类无形资产;学校在编员工的专利或专有技术、著作权等;学校拥有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秘密以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权。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管考核职能,会同财务处等部门核定资产经营公司年度考核目标,并对其实施情况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学校审议。资产经营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统一经营和管理学校授权的经营性资产、委托其进行出租的资产。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严格按《公司法》规范成立和运作。建立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并按照公司章程授予的职权开展工作。资产经营公司不设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会职权。淮阴师范学院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唯一的出资人,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资产经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按干部管理程序考核。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总经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遵循“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原则。

  (一)学校对经营性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对企业的债务以投入企业的资产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二)学校对投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三)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负保值增值的责任,并对该部分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信息公开。

   第八条 利用学校资产开展投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申报、批准,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和联营进行生产、经商活动。

   第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原则上不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禁止资产经营公司为非控股企业提供经济担保。资产经营公司为持股超过 51%的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其担保总额不得超过资产经营公司净资产的 50%,并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违规提供经济担保,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职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事前负责核定经营指标;事中监督经营管理过程;事后进行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事前经营指标的核定,主要包括净资产报酬率、净利润、上缴利润等。

  (一)净资产报酬率

    净资产报酬率=(净利润/净资产)×100%净资产是包括学校投资人交予使用的自有资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净利润是指实现的税后利润。净资产报酬率反映使用净资产的创利水平。

  (二)净利润

    净利润根据前三年实际净利润的平均数和适当的递增或递减比例确定。

  (三)上缴利润

    上缴利润是指校属企业上缴学校的利润。上缴利润根据校属企业前三年上缴利润的平均数和适当的递增或递减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 事中监督经营管理是指根据事前核定的相关经营指标,与资产经营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同时监督经营指标的落实。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委托经营目标责任书》以及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考核并提出奖惩建议,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须在年末(下一年度 2 月底之前)上报年度相关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表须经学校审计部门或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上缴学校的利润,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收上缴学校。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负责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转让、投资、企业托管、资产重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和产业化,教育、科技、文化、经济、金融咨询服务。对授权范围内的全部经营性财产及其净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公司按以下方式经营:

    1、依托学校科技、人才、信息等优势,通过投资控股或参股、增资扩股、收购兼并、资产置换和重组等多种方式,促进学校人才培养、科技开发、企业协调发展,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2、通过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以及提出其他高管人员任免建议等方式,对企业行使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和获取投资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3、通过所出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值、分红收益和股权出让收益等积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经营策略、投资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研究分析和监督,并通过其股东会和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做出决定。

    5、负责校内门面房及相关经营性场馆出租。

    第十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机构、业务独立,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学校除对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所投企业的股权。学校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学校对各二级企业不再承担资产与管理的职能,不再承担连带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十七条 资产经营公司对资产收益按照学校决策提取相应的收益管理费用。

第四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八条 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学校同意批准后,纳入经营性资产体系。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临时性对外出租、出借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一)礼堂、会议室、体育场馆及构造物等公共服务用房或其他师生活动场所,在保障师生员工正常使用的前提下,临时性的出租出借由日常使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就消防、安全问题提出意见后(大型集会还须经宣传部的审批),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资产经营公司与使用部门通过合同明确权责,实施合同管理、使用管理部门实施过程管理,收益分配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使用管理部门商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二)学校教学、办公区域车位临时性出租由保卫处负责日常管理,所产生收益统一上交学校财务,收益分配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保卫处商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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