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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议事规则

作者:admin时间:2009-05-08

  一. 党支部议事的形式为支部大会和支委会,每月召开一次。召开会议前,应将会议内容和有关事项与部门领导通报、沟通,主动征求和听取部门领导意见,与部门领导保持一致,全力支持部门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凡属党支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支委会应提出初步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 支部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支委会由支部成员参加。在讨论和研究工作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参加。  
  三. 支部大会、支委会在召开前,应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议事内容等通知与会人员。  
  四. 参加会议人员都能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所议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议。议定重要问题要广泛征求部门领导和群众意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才能有效。对于重要议题发生争执,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应暂缓作出决议或决定,会后进一步酝酿,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讨论表决,必要时,可报告上级党组织。  
  五. 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党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在没有重新作出新的决定和决议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按照决议坚决执行。  
  六. 每个党员都要积极支持和尊重支部书记的工作,接受支部书记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支部书记和支委成员应按照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七. 支部书记对决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承担责任,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八. 支部大会、支委会由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均要有专人负责记录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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