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淮阴师范学院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21-05-06

淮阴师范学院文件
淮师办〔2021〕23 号

关于印发《淮阴师范学院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淮阴师范学院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淮阴师范学院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办法

                                                                 淮阴师范学院

                              2021 年 1 月 18 日

    附件

淮阴师范学院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工作,促进水电资源能源的合理利用,有效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需要,降低学校办学成本,提高师生员工节约水电资源能源意识及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使用水电资源能源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电资源能源管理的目标是:保障水电资源能源的安全运行供给,科学制定学校水电资源能源五年规划,以提高利用效率为核心,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积极推广节约水电资源能源新技术、新设施,杜绝水电资源能源的不合理消耗。

    第四条 坚持“定额使用、超额付费、重点监督、加强管理、强化技改”的原则,即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逐步实现对校内水电资源能源消耗的准确计量,并根据使用性质,逐步推进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管理,对耗能大户实施重点监督和管理,大力推进节约水电资源能源新技术和设施的应用及改造。

    第五条 逐步建立水电资源能源能效公示及检查监督机制,学校定期公示各区域(楼宇)和各部门、单位水电资源能源消耗数据及不合理消耗现象,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水电资源能源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制定学校水电资源能源使用规划;制定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制度和节约水电资源能源规划;代表学校与后勤服务集团签订水电资源能源服务管理协议,并对后勤服务集团水电资源能源安全运行服务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学校节约水电资源能源项目改造管理和水电资源能源数据的监测,并对后勤服务集团提供的运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数据公示;负责相关信息上报和节约资源能源宣传工作;负责查处违章使用水电资源能源行为后勤服务集团是学校水电资源能源安全运行的服务和具体管理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开闭所、配电房及供水供电线路、管网等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维护,保障水电供给;负责水电资源能源消耗原始记录统计、监控和分析;负责水电计量收费,按时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学校使用费用,并履行查处违章使用水电行为;参与节约水电资源能源项目改造和节约水电资源能源宣传工作。

    第七条 后勤管理处设立能源管理科,设置专职岗位,全面负责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后勤服务集团设置对应的服务与管理机构,配备有资质的专业从业人员,负责水电资源能源安全运行供给,业务归口能源管理科指导。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明确一名领导负责本单位节约资源能源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单位节约资源能源工作措施,并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配备兼职管理员,定期报告本单位水电资源能源使用情况。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根据水电资源能源消耗性质,逐步实行“定额使用、超额付费”及“按实收费、重点补贴”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教学、基础实验、办公、体育设施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水电费用暂由学校统一支付。待计量设施到位完善后,并经一阶段测试后,按照“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的原则进行管理,按计量表据实计量收费、超额付费。

    第十一条 各科研平台及教师在校进行科研项目的水电使用实行“按实收费”,对于重点科研平台和项目需要学校给予支持的,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后,给予补贴或减免。

    第十二条 综合教学楼、学生宿舍区的增压水泵用电费用纳入水电总承包费用;校园保洁绿化、卫生、学生食堂、浴室、开水房等水电费用计入运行成本。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使用、超额付费”的制度(每生每年 40 吨水、80 度电),定额内学生免费使用,超额部分学生自付。

   第十四条 校内教职工住宅、周转房、合同制员工宿舍、校内经营实体水电消耗根据收费规定实行“按实收费”。

   第十五条 对于基建工程以及大型修缮工程的水电资源能源消耗,施工单位进校后应与后勤服务集团签订使用协议,提交使用水电计划,并按指定地点接用和安装计量仪表,相关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按实际用量向学校缴纳水电费用。对于不便集中计量的中、小型维修项目,建设部门应在工程合同中考虑水电费用及监管措施,后勤服务集团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水电费支出须经后勤管理处核准后,由财务处划拨,非公用水电费由后勤服务集团直接收取。后勤服务集团按月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全校水电费用,不足部分,自行弥补。水电费用政策性调价后,公用部分水电费由学校按政策另行计算,其他按实收取。

    第十七条 财务处积极协助后勤服务集团做好水电费收缴工作,在审核、兑现校内各单位、科研平台和基建、维修等经费时,须及时划收水电费用,降低学校水电资源能源消耗。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缴纳水电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加收滞纳金。接到催缴通知 7 日后仍不能自觉缴费的,按逾期一日加收应缴纳费用总额的 2%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未缴纳者,停止供水供电,由此造成的其它相关损失由滞纳单位和个人承担,待其补足所欠费用和滞纳金后,恢复水电供应。

第四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成立学校节约资源能源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宣传部、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基建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工作职责:负责节约资源能源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负责水电资源能源管理办法的审核;负责各单位、部门年度水电资源能源消耗定额指标的核定工作;负责检查、督促节约资源能源工作;负责重要、重大节约资源能源项目的审定。

    第二十条 大流量、大功率水电资源能源使用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报批手续。学校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应将项目批文等有关文件送交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向淮安市供水部门上报基建用水计划;除列入课程表的课程外,晚间不得擅自开启体育训练馆和体操房,且按教务处规定使用;凡属收费性质的演出、舞会、竞赛等一律按实际用量收取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实时采集水电资源能源消耗数据及运行信息。开展水电资源能源分区域分楼宇消耗月度、季度、年度的统计与分析,为学校节水节电工作提供科学依据。逐步建立水电资源能源消耗公示制度,将学校各单位的消耗情况定期予以公示,接受全校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全校供水、供电计量系统。安装三级计量表,一级表为学校对外交费计量表;二级表为主干线、各楼宇进户及公共区域(设施)计量表;逐步推进三级表(楼层或单位进户表)计量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学校管网档案资料库,定期对校内地下管网进行维护、更新及改造,杜绝运行中的跑、冒、滴、漏现象。根据季节变化、负荷变化等情况,合理地调整供水、供电等系统的运行方式,达到经济运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重点水电设备实行专项管理和重点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水电资源能源消耗过大问题。

    第二十五条 空调使用科学合理,夏季最高温度 30℃以上时,方可使用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 26℃,冬季最低温度 0℃以下时,方可使用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 20℃;路灯根据天气状况适时调整开关时间,最大限度使用自然光,23:00 以后关闭部分路灯。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水电资源能源节约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校报、校园网、广播站及微信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节约水电、保护环境的意识;加强水电资源能源重点消耗单位工作人员和资源能源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并采用适当的激励机制,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

第五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后勤管理处按行业规范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对后勤服务集团水电资源能源安全运行和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评估和监督。督促后勤服务集团建立水电等专业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制度和安全意识、安全法规、安全责任、安全操作定期学习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保障水电资源能源安全运行供给。制定开闭所、配电房、水泵房、水电管网及公共场所设施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水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开闭所和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规范记录运行数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教学、科研和办公需新增大功率(单件 3KW 以上、多件总功率 4KW 以上)用电设施设备,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包括设备型号、能耗、容量、装置地点),经后勤管理处现场勘察确认同意后,方可采购添置;区域局部用电调整,须将调整方案报送后勤管理处,经后勤管理处现场勘察确认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三十条 水电设施,尤其是电器及线路的安装、维修、变更是一项技术规范性强、安全性要求高的工作,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施工操作,否则导致人身危害或引发火灾的,由责任人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热毯、电熨斗、取暖器等电器,发现即没收,同时报学生处按规定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积极探索水电节约激励措施,表彰在节水节电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先进个人;对举报违规使用水电的行为予以鼓励,按赔偿金的40%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相应手续或手续办理不齐全,私自接用水电和蓄意破坏计量设备者,赔偿损坏设备费用,补交水电使用费和罚金;导致供水、供电事故的,除赔偿相关损失外,还要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私自拆除水电表及附属设备封印、印鉴的,如查明无盗窃水电行为和其他安全隐患的,批评教育的同时,按价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 窃电者赔偿金额=用电器的总功率(千瓦数)×90(一季度天数)×6(日均用电数)×电价/度;窃水者赔偿金额=10(月均用水吨数)×90(一季度天数)×水价/吨。

    第三十六条 水电管理工作人员要热情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严于律己,带头执行学校水电资源能源管理规定,按章办事,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或带头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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