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

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作者:admin时间:2009-04-30

     为贯彻国家医疗保险制度,保证师生员工基本医疗水平,同时,充分考虑个人承受能力,做到大病有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全体教职工及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不包括成人教育学生)。
    (一)在职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1. 在职教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校区所在地(以下简称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用药及经费自付比例,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实施方案执行(详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就医指南”)。
      2. 参照当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解决教职工大病医疗问题,即个人当年医疗费总额在3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15万元以下的部分,由学院支付90%,个人支付10%。已参加地方大病医疗救助统筹的王营校区人员的医疗费用,按当地《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执行。
     3. 对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内先由个人支付的部分费用,学院予以报销80%. 
     4. 计划生育手术费实报实销,因生育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学院报销80%。
     5. 由学院或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认定的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由学院全额报销。
    (二)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1.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医疗保险,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2. 因病一般在学院卫生科(校区卫生所,下称所)门诊部和医疗保险部门指定医院就诊,确需外诊的由卫生科(所)或医疗保险部门转诊。
    (三)独生子女(14周岁以下)
父母一方在学院工作的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学院报销40%,父母双方在学院工作的独生子女医疗费由学院报销80%。
    (四)学生
按《淮阴师范学院学生医疗经费管理规定》办理。
     二、经费报销
      1. 每月5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医疗费报销日期,报销人员凭转诊单、公费医疗证、病历、出院诊断书、医疗费收据到卫生科(所)审核,经后勤管理处(校区分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财务办公室)报销。    
      2. 住外地人员的医疗费,凭当地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收据到学院或地方有关部门报销。
      3.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不予支付的一切费用,不影响学习、工作的慢性病住院费和手术费以及因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等不予报销。
      三. 其他事项
      1. 教职工人员变动后,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人事处、财务处(王营、楚州校区由财务办公室负责)及时到医保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 新生入学后,由学生处(科)统一到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住院医疗保险手续。
      3. 师生员工凡在卫生科(所)门诊的,不收治疗费、检查费,所用药品按批发价出售。
      4. 转诊的病人一般只检查、确诊,不在外取药,转诊指定医院为本市、区医保部门定点医院。市外转诊原则上仅限转往南京市、上海市的三级医院。
     5. 门诊就医原则上不予借用公款。住院确需借款的,经卫生科(所)审核后,2000元以下报后勤管理处批准,2000元以上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再次借款须结清前次所借款项。
     6. 住院一律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
     7. 教职工体检在每年春季由卫生科(所)统一组织。
     8. 新生体检在入学当月,由卫生科(所)统一组织
     四.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五.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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