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师范学院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操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
两校区食堂内所有压力容器、两校区所有电梯(含餐梯)。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
1.新购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申报、购买、供货安装方资质确认、安装和登记注册的管理);
2.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常检、维保厂家资质认定、维修、变更和报废的管理);
3.特种设备资料和操作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购置、使用单位,必须向后勤管理处申报所购置特种设备的名称、种类、安装地点以及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并会同供货安装单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经注册登记并领取使用证的特种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悬挂注册铭牌,并注明设备名称和注册编号。
3.特种设备总电源或总阀门附近应有警示标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应放置在操作人员醒目的位置。
4.特种设备操作者应受过国家安全技术部门正式培训,领有相应的特种设备操作证书,并具有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
5.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维修以及保养必须严格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执行,所有特种设备采取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维修保养单位三方共同管理。
第二章 新购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六条订购新特种设备时,必须经后勤管理处对制造、销售以及安装方的生产销售安装资质进行确认。
第七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八条新特种设备安装前,安装单位的施工资格必须经后勤管理处确认,签订施工协议后,才能开始施工。
第九条新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携带有关资料,向市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申报手续,特检合格后发给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一、电梯注册登记所需的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说明;
3.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
4.电梯安装工程质量证明书;
二、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所需资料: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
4.国家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特种设备,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证书的单位设计制造的;
2.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的;
3.资料齐全,安装完后存在有不可修复的缺陷的。
第三章 在用特种设备的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后勤服务集团应当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后勤服务集团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后勤服务集团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维保单位进行处理。
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五条后勤服务集团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委托具有维修资质的维保单位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八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规定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4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十九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在1个小时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 后勤服务集团应当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后勤服务集团在特种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将设备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存在严重缺陷的特种设备,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上报后勤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后勤服务集团对特种设备有维修、移动、转户、停用和重新启用等情况时必须上报后勤管理处,经国家法定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压力容器必须做破坏性处理后,方可作为废品出售或挪作它用。
第四章 特种设备资料和操作者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特种设备原始资料必须上交校档案馆建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集团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电梯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